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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实施工作的通知(教研厅函[2013]2 号)
 

教研厅函〔20132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,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,有关部门(单位)教育司(局),部属各高等学校:

为做好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34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实施工作,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,切实抓好《办法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,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、加强学风建设,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。

二、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《办法》,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,细化表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,明确指导教师的职责,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机构,规范调查和处理程序。学位授予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,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
三、学位授予单位要按照《办法》要求,在对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、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,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。处理决定书应当送交当事人本人。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按照有关规定,向学位授予单位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。

四、教育部将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(网址:www.chinadegrees.cn)建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(简称信息平台)。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,学位授予单位必须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的30 天内,填写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》,将处理情况通过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。学位授予单位可通信息平台,核查有关学位申请人员的信息。

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请将《办法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(通讯地址: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;邮编:100816)。

 

教育部办公厅

2013 3 5

作者: 日期:2016-11-08 浏览次数: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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